2006年12月06日 修訂
財團法人二〇〇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(以下簡稱「T2009」)標誌與吉祥物之知識產權保護事宜,公告如下:
一、T2009擁有標誌與吉祥物完整的著作權,並已於將標誌與吉祥物版權登記申請提交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。
標誌之商標註冊號數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1210675號。
吉祥物之商標註冊號數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1210675號。
二、未經T2009許可,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標誌與吉祥物。以下列方式使用標誌與吉祥物,乃表示為商業目的使用標誌與吉祥物:
(一)將標誌與吉祥物用於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;
(二)將標誌與吉祥物用於服務項目中;
(三)將標誌與吉祥物用於廣告宣傳、商業展覽、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;
(四)銷售、進口、出口含有標誌與吉祥物的商品;
(五)製造或者銷售標誌與吉祥物;
(六)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T2009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標誌與吉祥物的其他行為。
三、將標誌與吉祥物用於非商業目的時,必須明顯區別於商業行為,不得為企業(不含奧林匹克市場開發贊助計劃參與者)或經營者提供商業機會或廣告宣傳,不得與商業廣告相鄰使用。
四、任何機構或個人註冊域名或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其他權利時,均不得與T2009先取得的相同標誌與吉祥物有關的合法權利相衝突。
五、任何機構或個人在任何情況下,均應維護標誌與吉祥物的合法性、嚴肅性,不得歪曲、篡改標誌與吉祥物。在使用時,必須遵守有關標誌與吉祥物的技術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。
六、若發現任何侵犯標誌與吉祥物知識產權的行為,T2009將提請有關法務部門依法查處,追究侵權人的責任。
七、T2009歡迎任何機構和個人舉報侵犯標誌與吉祥物知識產權的行為。T2009接受舉報的電話號碼為02-25772009,傳真號碼為02-25772852。 |